高价买演唱会门票却不是约定座位 法院:认定三倍赔偿基数应以实际票面价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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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买演唱会门票却不是约定座位 法院:认定三倍赔偿基数应以实际票面价值为准
2024-03-18 17:16:00
东方网通讯员胡小琴3月18日报道:买到“黄牛票”却不是约定的座位?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年4月28日,来自湖北的粉丝崔先生在多次抢票失败后,通过上海某电子商务中心旗下微信小程序购买了“【中国香港站】[周杰伦]嘉年华世界巡回演唱会”门票,约定为两张面值1380元的第AC排(3排)随机座位票,门票票价以及服务费共计10528元。
  后电子商务中心向崔先生交付了两张面值1080元的AC排11、12号座位门票,崔先生收到门票后发现与订单不符,便和电子商务中心客服沟通,要求予以调换或按规则赔付。客服则称崔先生收到的门票与其订单一致,不同意调换或赔偿。
  2023年5月2日,崔先生向微信平台进行投诉,后微信平台反馈投诉结果为商家责任,崔先生遂将门票邮寄退回,但电子商务中心仅向崔先生退款600元。
  因电子商务中心未交付约定的演唱会门票,亦未将剩余门票款退还给崔先生,崔先生诉至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回票款9928元,并赔偿原告三倍票款31584元。
  电子商务中心未作答辩。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网络服务合同约定的是1380元第AC排(3排)随机座位票,而被告提供却是1080元AC排11、12号座位票,交付的门票与约定不符,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拒绝接受被告交付的门票,且通过多种途径维护权益,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原告购买位置较好门票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作为合同解除的后果,被告应全额退还原告已付款项,现仅退还600元,尚余9928元被告应当退还。
  本案中原告所欲购买的门票是1380元第AC排(3排)随机座位票,而被告提供却是1080元AC排11、12号座位票,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客服协商,被告都拒绝向原告提供符合约定的门票,被告的行为系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典型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被告系在非满足自身需求的情况下,通过正当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有价票证,再通过加价或者变相加价的方式出售获利,其行为本质是倒卖有价票证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公平购买权,且扰乱正常的文艺演出市场秩序。而原告在明知被告系加价售票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购买,其行为与我国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不相符,不应得到提倡或鼓励。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认定三倍赔偿的基数应当以实际票面价值为准,而非溢价后的“黄牛票”价格
  最终,奉贤区人民法院判令电子商务中心归还崔先生票款9928元,并赔偿崔先生8280元。
(文章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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