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深入开展应急救护 筑牢生命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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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深入开展应急救护 筑牢生命安全防线
2023-11-02 22:49:00
近日,海珠区红十字会联合凤阳街道公共卫生委员会面向街道职工干部及辖区居民等120多人举办了一场应急救护培训。培训老师通过“理论讲解+实操演示”的方式,讲授了一堂“干货满满”的急救课,培训内容包括常见急症、意外伤害、突发事件处理、外伤急救基本技术、心肺复苏以及AED操作使用等,指引学员理解和掌握应急救护知识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此次培训旨在让职工干部等人员掌握应急救护技能,营造“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的良好氛围。
  据介绍,海珠区红十字会于2023年6月20日通过市红十字会接收爱心企业捐赠AED共69台,已于今年10月完成安装,具体设置于广州塔、广交会展馆、旅游景区、市政公园等19个人流量大的重点公共场所以及区内43家未配置AED的中小学校。
  海珠区红十字会充分发挥社区的主观能动性和资源优势,由点及面,层层推进“五进”工作。为力求让应急救护培训全覆盖,先后走进南石头街、江南中街、素社街、瑞宝街、凤阳街等社区;还利用冬夏两季开展校园应急救护培训工作,为广东省第二师范大学、广东财经学院等地教职工、院校学生开展培训15场,培训人数1146人;走进企业,为广州塔、中国联通、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饿了么平台等企业组织培训7场,培训人数3376人;走进机关,为中建八局、海珠打捞局开展培训,培训人数92人。截至2023年9月30日,共组织应急救护培训34场,培训人数达2253人。同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宣教活动26场,惠及人数达12835人,受益群体涵盖社区居民、志愿者、院校师生、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人员等。在积极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同时,海珠区红十字会结合“5.8世界红十字日”宣传周、防灾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公益日等节点,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送教上门,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应急救护宣教活动,收获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新修订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总结了广州市在院前医疗急救和社会公众急救中好的经验做法,完善了社会急救医疗管理的制度设计,突出了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加强急救医疗指挥体系建设
  一是增强全市统一指挥调度能力。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工作,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接受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业务指导。
  二是提高科学调度能力和水平。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国家“120”呼救电话管理有关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和科学配备指挥调度人员,提高科学调度能力和水平。
  三是提升应急指挥信息化支撑能力。建立对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实行全程动态信息化管理,并推动指挥平台与医院信息系统和公安、消防等应急系统对接。
  (二)完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及配套设施建设
  一是完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条例》明确了编制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的要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在现有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基础上建立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探索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与消防救援统筹建设模式,建立健全联合救援机制,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效率。
  二是建立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机制。增加对“120”急救网络医院院前急救组、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等的补贴,建立“120”急救车辆清洗消毒场所,提升社会急救医疗服务水平。
  (三)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救治管理
  一是创建传染病全链条急救制度。规定发现患者疑似传染病需要特殊防护的,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或者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以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积极救治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开通急危重症患者就诊绿色通道,并接受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规定急救人员途中遇到交通拥堵,或者急救人员无法进入现场开展急救等情况,可以请求公安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的协助。
  (四)构建社会公众急救工作机制
  一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急救。规定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规定探索建立志愿者参与社会公众急救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医疗急救志愿者呼叫平台。
  二是扩大急救培训普及面。规定建立公众急救培训体系,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政务服务人员等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参加急救培训。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体育场馆、风景旅游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大型工业企业等,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器械和药品,在生产经营时间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服务人员在岗,并在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中协助开展紧急现场救护。
  三是推动公共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条例》规定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场所经营管理者承担组织培训使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义务及未按规定配置、维护保养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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